广汽集团: 广汽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3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集团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486,911,0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8,691,103.8 元(H 股现金红利按汇率折算后以港币分
派)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集团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486,911,0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8,691,103.8 元(H 股现金红利按汇率折算后以港币分
派)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2 - 2024/6/13 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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